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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黄峰(2)
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诊所教育的教学主体为在校教师而非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诊所教育的初始目的不用赘言。然而,在诊所教育的教学主体却是理论型专家,相对于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来说实践经历方面来说还是有一定差距。如何纠正目前的这种局面是我们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笔者再次强调:既然诊所教育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学生接触更多的实务工作,让学生在实务工作中有更多的经验和经历,让学生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思维体系,让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中更有竞争力、更能经得起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考验,那么就应该不偏不倚的践行。而不能让如此好的教学方法变得徒有其表。
第二,高校的法律实务人才面临匮乏的困境。正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好的教学方法,如果没有合适的人去推动和实施,那么好的教学方法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不可能变为现实。同样诊所教育也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难题。因为学校方面面临着实务人才匮乏的窘境,没有专职的实务人才。
如何吸收和引进优秀的实务人才?现实情况是实务型人才不愿意到高校来任教,因为是否来高校任教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不会有很大的冲突,而且到高校任教在经济收入方面不高,相同时间内,在社会中通过代理案件而获得的收入远远超出自己在高校得到的报酬。
第三,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为诊所教育课程目的是通过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亲身经历案件的取证、开庭等真实的诉讼。在2014年天津市法学会教育学分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在“深化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主旨讲座上说道:“在德国高校的诊所教育课程实施中,学生都是亲身经办案件的。”在我国的实际教学中学生不可能亲自代理案件,在这其中,有案件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如:对于诊所教育的不了解、不认可、不信任,害怕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社会志愿者提供代理案件援助的法律法规。
第四,过去培养的理论型教师来指导实践型课程发生错位。在当前的教学中,高校的法学院、系十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需要有深厚实践经历的的实务型人才来指导。对于擅长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来说在如何搞好实践性教学方面也是感到手足无措。
第五,诊所教育实践型人才的引入缺乏待遇激励机制。高校教育教学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在开办诊所教育课程时就不可能投入很大的资金来引进高素质的实务人才。律师通过代理一件案件的收入比在高校任教每月收入高出好几倍。通过这一比较不难看出,如此巨大的利益差距又怎么会吸引高素质的实务型人才来高校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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