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黄峰(3)
第六,高校教学欠缺创新意识,不敢于“不走寻常路”。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大同小异,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教学培养特色。当今教学培养模式都是模仿别人,如此一来,在教育教学方面很难有突破和创新。正如王晨光教授极力倡导实践性教学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教学培养模式,对于这种教学方法各大高校的学者和教育专家纷纷表示认可,但是全国竟没有一所高校敢开先例来真正的实施,着实令人感到诧异。
四、法律诊所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一,“引进来”—针对高校实务型人才匮乏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创新改革——职称的评定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到高校任教作为法律领域职称评定的一项标准,那么现在的局面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具体来说,在法律领域来说,律师的职称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法官的职称有:“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检察官的职称有:“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到高校从事法律实务教学作为一项评定标准。这样就会使实务型人才的切身利益与高校开展的实务型教学变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将实务人才在高校带领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的多少、模拟法庭的比赛的成绩高低、学生评价、学院领导、老师的评价等等作为考核成绩评定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这样不仅提高了实务型人才到高校任教的积极性,而且也扭转了高校一直以来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如果律师从四级晋升到三级律师必须到高校任教六个月,并且带领二到四名学生办理三到四件案件,在全国法律专业相关比赛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在高校任教将会成为一种晋升职称的强制性工作,使其更加具有主动性。
第二,“走出去”—深化高校内部教师实践能力培训和评价机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法学教师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如何更好地适应这种错位的局面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职场评定的标准也完全可以适用到教师职称评定中来。这样不仅可以督促老师积极参加实务性的工作,提高教师从事实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如果某位高校理论型老师现在的职称是讲师想申请副教授职称,那么要求之一就是在实务部门挂职工作一年,把独立办理案件数量、质量,实务部门的评价等等方面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在这一方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做出了成功的示范,现已有多名理论型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第三,完善诊所教育相关立法规定,明确诊所教育的主体地位。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立法上明确诊所教育学生可以成为案件代理人,使我们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自己独立的办理案件,这才是就业中的核心竞争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