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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之证据审查》--曹春风律师

我们知道证据应当说是案件事实的生命,那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特殊,为什么?我们知道当下的毒品犯罪形势特别严峻,而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又是非常有限,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又是相当隐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量非常的小,而在这样小的证据量的前提之下,法官的裁判一定是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为案件的定案标准,这点提醒大家,在毒品犯罪领域里,我看到了多个卷甚至上百本卷,甚至上百个案子,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官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远远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那样的证据标准,那么是不是这样的话律师就没有了辩护空间?其实不是的,毒品犯罪领域里,唯独的能够取得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有所改变或者对辩护人的观点能够采信的,多数就是来自于辩护人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质证。那么一提到质证这块,我们首先考虑到拿到案件以后,先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提到在法庭质证这块,它是这样一个进程。我之前说过,如何来阅卷,其实就是如何来审查证据,毒品犯罪领域证据的审查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就是证据的三个性,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我们通常律师的办案中律师都是这样来表述,在质证过程中也都是这样来表述,可是我们做得到吗?真的做到了吗?我认为没有。那么到底如何来审查证据,如何对证据来进行质证,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切入。第一方面从定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入手,第二方面从量刑方面的证据入手。这个呢,之前我也讲过刑事辩护中的律师的谋略,其中呢我就提到过,把证据辩护如何通过你的谋略策划变成量刑的,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辩护。其实今天的课题也是围绕这一块来的。那么到底如何来进行质证,我们反推,再考虑如何在毒品犯罪中对证据进行审查。那么,我认为呢,质证应该从“三看”入手,或者说围绕三点进行延伸,来进行入手。
第一个是“向上看”。就是我们通常审查证据只是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不管你怎么排列都是围绕证据三性的。其实我认为不够,那么我的观点就是“向上看”,看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向下看”,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据的证明性问题,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和证据的原因力问题。这是往下看。那么“往内看”或者平行的看,应当看证据和证据之间的验证关系,其中就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或者行为人口供之间的印证关系,同案被告人包括同案犯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那么他们之间的互相印证关系,然后我们再考虑这些言辞证据和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以及毒品的检验表格或者叫司法鉴定意见之间的印证关系,那么这样的我们围绕这样的一个思路或者脉络去考虑,我想我们就案件的证据就有了整体的把握。下面,我把这些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我先跟大家说一下,因为你不注意细节,即便给你说出来了这样一个脉络给你画出这样一个图,你也很难去解决,到底从细节上如何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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