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10)
5. A平时吸食毒品,一天A和B在包厢吸食时,A的朋友C来了,C也吸了点,C随后问A有没有货,A就对B说:我的朋友都开口了,就帮忙弄点吧。后B就为C搞来毒品,这样A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答:这属于居间行为,这是毒品犯罪领域一个独特的地方:居间代购行为,那么要看A的行为或意图倾向于谁,如果倾向于购毒方如果数量达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可以上,大烟片(膏)、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摇头丸、吗啡20克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说意思联络和行为倾向于卖方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从本案语言描述判断,可能合意更倾向于卖方,则A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6.怎样才能取得法官的支持对人体损害案件做重新鉴定?
答: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表面上看是没有条件限制的,你只要认为就可以,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的建议是你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请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中的所提出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官提出相关意见,最好是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当庭进行对质,此时在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或是补充鉴定的理由就充分了。
7.多次零星贩毒各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这涉及到从客观到主观定罪的问题,这也涉及到间接证据对定罪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我刚才提到的证据审查中的证据矛盾问题。要充分运用好证据的几个规则、要组合运用。如果其他被告人供述是在没有非法取证情形下做出的供述,那么基本上供述出现的是差异性矛盾而不是根本性矛盾的时候,此时基本可以定罪但量刑时就低不就高,如果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如果有物证比如有涉案的毒品甚至是涉案毒资,或是有人证证明我给你多少钱,双方有关于价格的的商议,比如通过短信、手机通话记录等等,如果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结合同向证据和逆向证据,同向证据结合起来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或是能达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可以定罪的。这主要看证据的矛盾,同一性认定和排除合理性认定能不能达到,那就看证据间有没有形成根本性矛盾,如果我自己不供且其他证据间也存在矛盾,那么这种情况下下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够定罪。
8.正在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零口供,认定其贩卖毒品的证据有四个:购买人证言及指认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辨认笔录,从哪里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
答: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翻供、翻证,翻供指他自己供述了后又翻,不能确定庭前证据是真是假。翻证指证人一会这样陈述一会那样陈述,从而导致案件事实扑朔迷离、客观事实查不清、法律事实也查不清,这时应是无罪的。你所讲的零口供情形,就涉及到间接证据定罪问题。间接证据定罪在毒品犯罪辩护里是一个比较高、大、上的东西,因为他既要用司法推定规则还要用证据裁判规则还要用到相关性规则。通过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或是与其关联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来印证他主观上做了什么,这是需要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一定要有逻辑联系,而且这种逻辑联系又符合生活经验。如果他自己不供述仅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还有指认照片,实际上这属于孤证,是难以定案的,没有其他证据,孤证是难以定案的。他自己不供述,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到底是毒树之善过还是毒树之恶果,加入是毒树之善果,那么毒树和毒树之果之间到底是一个证据还是两个证据。毒树此处指同案被告人供述是言辞证据,毒树之果指同案被告人的指认照片是物证,这时是两个证据,在通过推定规定可以认定他有罪。但此时指认照片指认的不是物而是人,因此他还是一个公共性问题,这时是孤证,我认为是无罪的。同安被告人供述的是若而非物,指认照片实际上还是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诸如短信、银行卡等其他证据印证,我倾向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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