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11)
9.如何在法庭对应公诉意见或询问笔录?
答:这是法庭辩论问题,对抗公诉意见实际上就是法庭一轮、二轮辩论意见,其实法庭辩论就是水流,而真正的是要对证据,对举证、质证这一块度控方证据作出详实有力的破解,击碎控方证据这才是最重要的。否则你的辩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合格公诉人抗衡的前提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即对案件事实有充分把握,对事实依据的证据有一定把握,因为证据是案件的生命。证据所体现的事实就是案件事实,如果你把他相关的事实上的东西都给撤掉了,剩下就是运用法律规范的问题。此时只要找出法律条文或是这个领域中的规范性文件去对抗公诉人就好。 我们在拿到卷后去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会说我在公安机关被打了被骂了被欺负了,他不让我睡觉饿着我了,是在这样情形下取证的。这是除了常规性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另外方法可以运用。这时问犯罪嫌疑人你和律师说的应该是真的吧,犯罪嫌疑人回答你是我律师,我和你说的肯定是真的。这时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并做好会见笔录。然后再向犯罪嫌疑人交待公诉人提审时你也如实的把和我说的内容向他们也说一遍,批捕时你和侦监科的检察员也这样说,而且你要说明我没让你改变口供、也没诱供更美让你做虚假陈述,你一定要实话实说。案件到法院后,当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在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时,被告人一定会说证据是他们在打我的基础上取得的,这时我们索性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我们也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时我们再提出这个问题,并应对公诉人。建议大家看一下六部委规定的第24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会运用那么你在法庭上又多了一个法宝,但很多律师都没有用,这涉及到一个法条激活问题。因为此条规定不管有罪与否、翻供与否,检察院公诉时都应当提交上去。但我们知道检察官是不会把这样的证据放入卷宗并随按移送的,这时辩护人可以提出:被告人已经向你提出了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这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你为什么不想法庭提交。这时检察官会提出:我们内部自己审查起诉是用不着提交的,这时你再把这个法条提出来会取到一个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如果你做事比较干净,你都可以拿这个法条去震慑检察官,但如果你做事不干净,换来的可能是检察官反制你,说不定检察官会让警察查你别的事。如果你做的比较干净,法庭上你就可以说检察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因为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有规定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主义,检察官既要保证有罪的人被追诉刑事责任,无罪的人不被追究,所以有罪、无罪证据检察官都要提交,否则就是违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主义原则,不提交这些证据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这样你就能制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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