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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3)
审查证据应当注意的第二大问题,就是要审慎地对待言辞证据。律师一定要注意,毒品犯罪领域,多数被告人至少要有两三个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1、审慎对待言辞证据,因为言辞证据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有的时候是传闻证据。我们在办某案的时候,其中大量的言辞证据。除了大客车司机,车上卖票员,旁边晨练者的证据。他们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只是抓获的亲历者,只是旁观者。否则他们也成了共犯了。他们所说的人家紧张、出汗、抱着东西哆嗦的意见,这违背了传闻证据规则,又违背了意见排除规则。所以就不是直接证据,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果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而这个链条又不能排除证据的概然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一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审慎对待言辞证据,因为大部分言辞证据真假难辨。我手里的青岛案件,就是这样,都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跟案件的客观事实不一样。但是我们从横向和逆向两条线,数量上和质量上一对比,有问题。一个人几次供述都不一样。庭前证据审查的时候,对言辞证据,律师一定要关注,言辞证据反复的,可能是案件的突破口。
3大胆怀疑司法鉴定意见和称量笔录等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还包括鉴定标准和方法,以及委托鉴定的要求、鉴定过程的操作程序等等。重点提的是,即便有了鉴定资质,也要关注他的鉴定能力和专业水平。因为我们知道,鉴定人在国外通常被叫做科学法官,因为他是通关专业知识做出的专业判断。内部的内档一定是有的。这个时候律师要大胆的怀疑,要申请法院和检察机关申请调阅他的内档。有必要的就申请鉴定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就按照刑诉法84条、85条,以及死刑意见规定里那些对鉴定意见的要求,一一比对。你会发现这个证据竟然是不堪一击。另外,对称量笔录。大家一定要注意很多情况下,称量的净重和毛重的问题,封存的时候是否按照物证的封装要求和通用标签,有没有证据污染和被改变。酱油都有兑水的,毒贩子也会有掺假。称量笔录一定要注意外包装的描述,一定要结合结合现场的扣押笔录来进行同一的比对,会发现新大陆。比如称量笔录中午一点多,扣押笔录是晚上六点多,是不是程序倒置了?再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分析。
4、一定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看存不存在诱供、骗供,取证地点违法,取证时间和笔录时间不一样的地方。大家注意,2014年公安部出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正好结合刑诉法121条的规定,这是刑辩律师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可能引出来排非程序或者证据无效的问题。尤其是毒品案件证据量这么少,被告人的口供是相当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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