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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5)
在毒品犯罪之中大家还一定关注一个问题,同案被告不等于共同犯罪。这就涉及到立功的问题,这个很多律师业没有注意到这个,一直觉得同案被告判不判死刑跟自己这个当事人没有关系。同案被告是程序上的一个合并审理,上线和下线之间很多时候无论从作案手段、物证取得甚至成立犯罪的几个符合性的方面是完全不一样的,只不过是在那个时点那个阶段由于他俩的交集,两个不同轨道上的人在这个点上相遇了,然后被拿到一块来处理而已。为什么我要让大家关注这个呢?是希望大家别把方向搞错了,同案被告是不是判处死刑其实跟你的当事人是有关系的。我们知道98年的时候,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在自首、立功这一块,如果被告人要是通过供述同案上线的住处、联络地点、甚至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这可以构成立功。但是如果两个被告人是一起商量作案的情况时,事先商量好相互如何配合、怎么一起作案的,这时候交代同案被告的情况时嫌疑人的供述义务,这个就谈不上立功,如果在这个情况下你希望为当事人争取立功那么你的辩护方向就错误了。
下面一个就是关注证据的可信度的问题。这个很少有律师会注意到,但是我为什么要提到关注证据可信度的问题呢?因为这涉及到对证人证言的怀疑、对同案被告人的怀疑、对警察取证的怀疑。我有一个案件,我们居然发现涉案毒品扣押下来涉及数额几百万,居然没有随卷移交。这就很值得怀疑,可能这里面就存在为了凑指标虚示出卖,就是警察拿自己的毒品来卖给你“钓鱼”。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尤其要关注证据来源的可信度。你要对证据抱着一个怀疑的眼光,对所有的证据都进行怀疑,你要用你的专业素养来进行审查就会发现这绝对是经不起推敲的。所以在我的眼里,不管多大的毒品案件,它的证据以及证明体系都不完整,我只要拆下来一环,剩下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它是从四点来进行审查的:第一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第二是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第三是证据瑕疵,第四是犯罪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既包括严打政策也包括宽严相济的政策;如何来进行掌握,还要结合指导性案例来进行辩护才能说是做到了有效辩护。
上面是今天讲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庭前审查证据要注意哪些证据,当然其实这里面还包括证据项的问题和证据的原因力的问题,这个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会跟大家来分享。时间原因,我们下面先进入第二个大问题,毒品犯罪里证据审查包括哪些。刚才我基本上已经把那些列出来了,但是关键是围绕一个环节来帮助大家走下去,才能让大家在办案的时候能够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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