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6)
第一,毒品的收缴问题,这个是个很关键的环节。因为公安写破案报告就是以人赃并获来作为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束的标准,毒品的收缴大家一定记住我曾经一直强调的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虽然目前为止很难找到收缴毒品的时候该怎么做,但是这个文件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取证的时候一定要合规、合法、合程序,在这里也提到了取证的时候要当场扣押、当场封存、当场封存、当场提取;并且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和照相。大家再结合《公安机关禁毒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第7条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再结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通过这几条规范,我们先不考虑侦查措施,仅仅考虑公安机关在扣押、收缴毒品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缴完毒品之后是否交专人进行管理或者入库。如果发现侦查人员上午侦破案件扣押毒品,但是等到下午才拿去送检,这中间的保管可能就出现了证据被污染和改变。因为毒品案件之中是有很大的利益链在里面的,这个利益链远比法院执行死刑之后的器官移植还要大,因为财政部有公开的规定,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收缴的钱和物都直接留给破案机关而不用上交国库,所以这些禁毒警察就很复杂;因而扣押、提取、送检这个过程这块我们要考虑。
这里我还要重点提一下封存问题,很多情况下我们看到案卷中有扣押清单、甚至有些案件连扣押笔录都没有,当然这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3条到243条可以审查扣押是否合法的相关问题,比如有没有扣押决定书等。这里我讲的是另一个角度,就是扣押之后的物品封存了没有、如何封存的,往往封存笔录是没有的,这个时候你一定要注意,一定有封存笔录,毒品收缴扣押之后不可能打开了直接拿着就走,必须要按照物证的封装要求来进行;公安部对于这个是有量化标准的,这个我们律师一定要用起来。如果没有封存笔录,就证明这个案件送检到检验的过程中,证据链断了,这个我们在辩护的时候需要考虑进去。
还有就是检材的提取,这个也是很多律师不关注的问题,就认为警察现在拿着小袋子,带着白手套弄上一点放进去就可以了。这是绝对不行的,这个我今天在课程中不深入展开,大家可以记住一个标准GB2828-87,材料的提取在里面都有相应的要求,如固体、粉末状、液态各种检材如何提取,对应数量应该怎么提取,如果提取的数量不足在后面就会导致检材不足。还有一点,一定要注意检验报告采取的适用方法,比如说现在常用的标准都是GB29636-2013,可是你还要注意检验使用的是内标法还是外标法,所谓外标法是已经取得了标准样本,在数据库里有了固定的比例的样本,在检验过程中通过检验提纯、分离来进行检验,而拿样本标准去比对;内标法是把一种纯正的物质放进溶解的涉案毒品之中,通过对掺进去的试剂和毒品的对应值来判断毒品的含量。如果涉案的检验需要两次检验,但是提取的检材两次质量不同,第一次比第二次要多,那么这个结果可能就不准确。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