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7)
还有送检的问题,大家也要注意这个环节,送检的人员在毒品送检之前这个毒品被封存在什么地方,有没有可能警察为了立功拿高含量的毒品往里面放,所以我们要看送检之前,送检人员和负责提取的人有没有办交接清单,有没有写交接比对表,而且交接不能只有这两个警察在场,还必须要有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只有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完成才能保证证据不被污染、不被改变。
检验里面涉及更多的专业知识,这里不便展开,比如GC-MX,就是气相色谱和质谱的联用。这里面涉及很多的影响因素,比如说溶剂的溶解度,柱温是多少,柱温每多少秒升温多少度、载气量等都能影响毒品在色谱柱中的分离情况,这种影响必定也会影响毒品检验最后的含量结果。在大家还没有学会气相色谱和质谱的联用的方法的时候,公安部的物证鉴定中心联合有关部门马上就要出台2015年的标准——高效液相色谱和质谱联用,就是HPLC-MX,在这个方面学过化学对于办理毒品案件还是多多少少有点用处的。
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二部分就涉及到审查特殊的技术侦查,这个问题我上面说过了这里不再赘述,但是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秤和量具的使用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信息:第一,量具如果是现场的,比如是毒贩子交易使用的量具,没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所称量的数值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我们可以按照《计量法》的要求提出秤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经过强制认证才行,并且还要关注随卷是否有读数为0的随卷照片,以及在称量前是否记录让嫌疑人和见证人对于空秤的读数进行了确认后再进行净重毛重的称量和这个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所以这个量具在毒品案件之中是有很多辩点的,比如象最高院掌握的是一千克死刑的话,你把这个量具真的要校对准,称量出来时了999.99克,哪怕只是成0.01 克这个人也就死不掉,在这种案件之中,律师对于量具的质证可以导致数量存疑的结论。第二,对于量具是现场的情况,即便是经过了检验了,大家可以查查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所以使用扣押的量具进行称量这个证据的来源还是有问题,这会导致后面的依赖称量的整个证据体系的崩溃。
涉及毒品犯罪实际上还有好多需要审查的东西,但是因为时间原因,我们就先交流到这里,最后再做一个总结:一定要从细节入手,一定要对毒品犯罪的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程序卷和实体卷一定要一页不落地拿到手,有时候就在提审的提讯证上有可能就是揭开案件盖头来的一个切入点。做毒品案件的辩护律师,来不得半点马虎,现在是有严格的刑事政策,我们也痛恨毒品,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接受了委托以后就要真正地扛起你肩上的责任,协助法官和检察官把案件事实查清,让不该冤枉的人获得公平,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这才是我们要做的事情。刑事案件的证据就是案件的生命,我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毒品犯罪里头几乎是空间很小,因为没有被害人不可能有象杀人、抢劫等暴力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操作,我们只有从证据入手,围绕证据瑕疵和证据违法、证据无效去仔细地审查证据。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