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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曹春风律师(9)
答:我认为这样的程序是有缺陷和瑕疵的。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送检人员与扣押人员不能是不同的。如果证据链的形成过程有双方人员办理交接且交接人员有合法的执法资格,这种情形下是可以的。两个送检人员中有一个是扣押人员,这个没有问题,因为证据来源是没有问题。但有一个问题,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必须是两个人去送检,这两个人员中的另外一个人你必要要提出质疑,他与案件有什么关系,是不是协警,是不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可以从这个角度挑证据瑕疵。因为扣押时由两位扣押人员进行的,送检中又出现了另外一个人,这时你怎么能保证保管过程中没有被人动手脚或是掺杂、掺假甚至说一些其他的改变,所以必须要保证证据的同一性或者相关性原则,我们可以从证据的关联性对这样的证据质证,这时只要律师说的合理法官是会予以考虑的,因为情理同法理。在证据法官方面会产生内心确信而非对证据的认证要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司法惯例加上执业习惯在法理方面能说的过去,法官才会形成内心确信。送检人员与扣押人员不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才能达到证据相关性原则。
4.公安局技术处能否作为合格的鉴定机关?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
答:2005年全国人大就有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当时全国人大意图把当时中国混乱的鉴定市场或局面进行规范化管理,这个决定出台后产生了几个阶段性的发展。2005年这个决定颁布后,到了2006年公安部就不乐意了,公安部曾公开的对内发布一个文件讲我们公安系统内部为侦查需要所设立的鉴定机关绝对不能到司法部办理登记名册并公告,我们绝对不能接受司法部的管理,后来这件事一直就拖下来了,那个时候公安机关还是依据原来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办理案件。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解决此问题到、其管不了好公安也关不了检察院,因部门利益。此时鉴定机构的级别已经取消,各鉴定机构之间已没有相互隶属关系。到了2008年中央政法委想要遴选10家全国性的鉴定机构,所以中央政法委做了一个规定来协调公检法,尤其是协调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此背景下就出台了一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挂牌挂到司法鉴定中心的通知,这个通知是在中央政法委的努力工作下才做出的一个让步。这时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鉴定人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这以后凡是叫技术处、物证鉴定技术处、物证行动技术支队等统一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牌子。挂着个牌子的前提是其已经清理、理顺,没有挂这个牌子的可以接受鉴定但要挂靠到上一级的公安司法鉴定机关。从2008年开始只要看到名为刑事技术处的鉴定机构,那么他的资格已经值得我们去怀疑。到了2009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关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编制名册登记备案并向全国公告,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属于法律。2009年在中央政法委的施压下,公安部就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鉴定机构一定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自己管理可以、管理也可以但是行业管理方面必须要到司法部备案,从2009年开始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部门即便由公安机关进行内部管理,但是行业管理方面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考核完毕后先报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再由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报到司法部向全国公布公安系统内的公安司法鉴定人员的名册。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就包括其他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一定要注意审查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资质。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管理性或效力性规定,你也要备案,不履行这样程序鉴定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类鉴定人员在我眼里,其中70%是不合格的,即便其有鉴定人资格和鉴定机构资质他也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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