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杨勇(8)
在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名誉受损是由于自身的客观事实造成的,新闻只是进行了如实报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损害,但这一损害是基于原有事实而产生,因而不能判定为新闻侵权。比如某人虽已被判有罪,但知道的人不多,经新闻报道后,知晓范围扩大了,某人的名誉相应地降低了,但也不能因此说新闻侵害了某人的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预防
从探究名誉权的定义到列举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再到分析其责任构成,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探讨怎样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减少新闻诉讼问题。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下面展开的对如何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论述实际也就是对预防新闻侵权的部分论述,二者不再细分。另外,关于预防新闻侵权的探讨角度有很多,比如从新闻采访角度、新闻写作角度以及编辑工作中的具体防范措施等,有关学者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仅从几个大的方面把握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防范,对其他方面不再赘述。
新闻单位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 多年来的新闻诉讼实践表明,预防新闻侵权的关键在于新闻行业的自律。因而,把有关预防新闻侵权的规定形成一种内部制度成了重中之重。可喜的是,一些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采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预防新闻侵权。比如,《大众日报》社于1999年5月制定的《关于防范新闻官司的若干规定》,及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关于对涉外广告严格把关的建议》、《新闻报道不得侵犯隐私权》等文件;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年5月出台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它们从新闻报道采编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到最后内部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有效预防了新闻侵权。
新闻单位要及时更正错误 及时更正是防止新闻诉讼的有效途径。更正是指改正已经发表的报道中有关内容或言词上的错误。作为大众媒体,出现错误是再所难免的,但对待错误的态度不同引发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有的新闻单位因为态度端正及时更正而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避免了新闻纠纷;而有的新闻单位可能对错误认识不深,不做及时的改正而引发新闻诉讼。因此,对已经发生的错误——无论是否可能引发新闻侵权诉讼——必须及时主动更正,赔礼道歉,尽可能地防止新闻纠纷。目前经常在报刊、杂志上刊出的“更正”启事说明新闻单位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人民日报》1995年11月22日刊登的对同年9月27日发表的《交警强行罚款——真蛮横》一文的更正报道给广大新闻单位做出了榜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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