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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杨勇(9)

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新闻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因而,新闻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这样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新闻纠纷。那么新闻工作者该有什么样的法律素养呢?李伟先生提出了“知觉型法律意识”的想法。即新闻工作者须“具有法学的一般理论修养”、“对主要部门法应知晓其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掌握、区分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要有敏锐的法律眼光,善于捕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新闻时间予以报道”。[25]李伟先生还提出,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加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合作。在采写、编发一些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重大法制新闻时,要充分与法学界同志或法律顾问探讨,向法学界同志请教,做到万无一失。当然,这里所指的新闻工作者是个大范围概念,不单指新闻记者,还应指包括编辑(含总编辑)、通讯员在内的所有新闻从业人员。

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要强化证据意识 这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报道对象往往也就是批评的对象,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错误地认为自己做了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记者的记录仅仅是个记录行为,而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舆论监督报道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工作的。采访到相关材料后,一定要反复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另外,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因此对于获得的证据,一定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这类档案材料起码要保存2年。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尽量建立起自己的资料库,以备不时之需。

新闻要维护司法尊严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 、“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及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为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守法报道,这类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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