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解析(六)/王冠华(4)
需要重申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的格式条款,对其效力进行认定时,我们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该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否则就应认定为有效。在中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与崔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79号再审裁定书认为,“万科公司通过补充协议将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款3%,而对崔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则不作相应调整,仍以逾期付款额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不设上限限制。因万科公司提供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应按公平原则确定格式条款内容的法定义务,极大地减轻了自身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亦无不当。”
【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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