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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家族办公室运作中的价值研究/张鸣(10)
1、在遴选交易对手时,辅助受托人完成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强化证据效力。尽职调查是了解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评估未来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对后续计划开展顺利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掌握交易对手完整、真实的信息是投资计划安全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不断提高信息证据收集能力和证据效力显得非常必要。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公证通过一整套法定的证据采集和固定程序可以协助受托人完成对于交易对手相关信息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强化,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公证人员凭借在证据处理方面的专业素养,通过发挥公证的司法主观能动性,可以为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证据收集咨询意见,设计有针对性的多元、多层次的证据收集核实操作清单,使得相关证据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链,避免孤证的出现。同时,依托公证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资源整合优势,综合运用公证程序规则和民事证据采证相关规定,通过公证机制增强各种查证手段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的排除非法证据,输出最优证据,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受托人完成对证据的固定和查验。对收集的碎片型证据,公证员可以依据法定的证据规则,遵循公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受托人提供定制的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在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受托人的投资委员会和信用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时,公证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并从非诉的公证法律角度,针对可能的风险点和法律关系模糊地带提出法律防范意见。同时,公证通过对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全流程的现场监督公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审规则,对评审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评审进行监督,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防范利益冲突,提高投资评估的客观度和权威性。通过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融入公证机制,强化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性,为下一步开展交易谈判、合同签订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有力的证据保障。
2、在签订投资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专家级的法律咨询意见,固定各方对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设计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的非诉实现方案。合同作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意思表达的载体和权利义务的依据,订立过程中各方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文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等因素对日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现实中订约各方的文化程度以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角度存在差异都会造成重大误解,这些负面因素将极大地影响各方信息交换和真实意思的表达、文件内容的公允和各方权益的平衡;同时,由于诚信制约机制的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使得合同日后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利益冲突也难以完全避免。所以,在时间和机会成本为王的资本市场中,寻求诉讼之外的高效、有力、非诉、和谐的法律方式对此进行必要的预防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公证的价值及公证员的职业追求乃是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明确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规制不法,缓释纠纷,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实体正义。在这一方面,各方当事人的心境与公证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公证参与其中更加易于被接受和认可。合同订立过程中,公证员努力探究和揭露当事人的本愿,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以专业的视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法律关系、后果和事实,分析和揭示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让各方当事人能比较客观、全面和准确的认识自己合同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结果,强化各方的风险识别意思和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认识偏差带来的误解,防止任何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他方利益。同时,对于可能的信用风险和利益冲突通过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对各方经过充分沟通表达出的希望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来快速处理未来违约情况的意愿后,在评估各方履约能力、资信等级和违约概率等风控因素后,公证可以提供菜单式的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定制服务,在合同释明和风险揭示后,如实固定各方对强制执行的表态,为未来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准备基础法律工具和定制操作清单。公证机构积极引导和辅助当事人将未来可能的强制执行场景进行预设,从受理到出具证书的全流程各个节点的必选和自选条件进行事前明确,执行程序的触发条件构成因素,违约事实的认定方式,当事方异议的提出流程,强制执行证书的出具等环节都会无缝对接形成系统的执行方案,在需要时可以高效启动快速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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