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家族办公室运作中的价值研究/张鸣(3)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凭借中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能优势,在参与家族办公室制定和运营家族成员股权信托计划和员工股权激励信托计划时可以提供公证独特的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独有的最优证明力和证据固定能力为信托计划提供高质量的证据信息增信服务并充分强化信托的执行保障,具体如下。
1、对家族成员股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婚姻、家庭、债务、税收、处罚、商业、社会等方面的信息,由公证机构负责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收集查验和事实固定服务。可以说,股权治理有关的活动都是建立在对于证据信息的收集和核实基础之上的,对信息真实性的需求是第一位,在这一点上公证有着天然的优势。公证通过一整套完整的法定证据采集和固定程序可以输出最优证据,确保信息及其所反映的事实的真实和完整,为家族办公室下一步开展股权治理工作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有力的证据保障。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具体的办证指引对于公证收集证据信息和事实证明的标准、内容有着严格而系统的规范,公证员收集核实证据信息、证明事实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与此同时,信息的收集和查验作为公证员的基本职业技能,在公证员的职业生涯中不断被强化和提升,公证员从进入公证机构实习时就开始接受良好的取证训练,并在长期的办证实践中不断锻炼专业的取证能力并丰富实践经验,而且只有达到规定水平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公证员。所以,较之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而言,公证员长期、系统和专业的取证能力培养是保证公证证据获取合法、有效和便捷的坚实基础。在信息收集查验过程中,公证员充分合理运用《公证法》和《程序规则》的授权,依据民商事证据法则的指引,依托公证的机构平台优势与相关机构建立的业务联系,可以顺利高效的实施多渠道、多层次的查证手段,很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息失灵问题。公证员充分利用公证的社会资源优势,通过与社会管理领域其他机构的信息对接和协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查验的专有通道,安全、高效的获取证据,排除非法和无效证据,以公证方式完成信息的确认,为家族办公室提供高质量的证据信息证明。
2、公证为信托计划提供最优的风险顾问和意愿确认服务。在家族成员股权和员工股权激励信托计划中,书面的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当事人信托意思的载体和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方涉及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协商内容是否一致,文件条款是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等因素对日后信托的稳定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现实中由于诚信制约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托设立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无法完全避免,各方的文化程度和对信托的熟悉程度存在差异也容易造成对文件的理解偏差,这些负面因素将极大地影响信托安排和执行。公证机构作为证明事实和固定证据的专业机构,公证员作为职业法律人,其职业目标是以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通过公证活动来证明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客观实体公平正义,在这一点上,各方当事人的心境与公证员是完全一致的,公证较之其他的法律提供者更加的公正和易于接受。信托文件订立过程中,公证员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努力探究和揭露当事人的内心本原,并通过掌握相关证据和事实,在法律层面上揭示法律关系后果,分析和固定各方权利义务,从而让各方当事人能比较客观、全面和准确的认识信托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结果,提示和强化各方的风险识别意识和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认识偏差带来的误解,防止任何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对方利益。为各方真实、自愿的订立信托文件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意见,创造最公平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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