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家族办公室运作中的价值研究/张鸣(5)
具体来说,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还有以下的优势:
1、法律对办理公证严格而系统的规定,公证行业一贯的中立和审慎的执业习惯保障了公证法律服务的高品质和高水准。一方面,《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相关的办证规则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办理公证的程序步骤做出了标准和科学的规范,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从咨询接待、受理申请、审查资料、询问笔录、调查核实、草拟文书、审批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公证书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机构内部和司法行政和公证协会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公证机构中立专业的职能定位,公证员审慎的职业品质和竭诚奉献的职业操守使得公证成为当事人最可信赖的法律提供者。公证员本着预防纠纷的宗旨,积极发挥公证特色的司法主观能动性,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细心探究当事人的真实心态,既坚持法律原则又讲求灵活性,根据当事人和案例的特点灵活有机的融入严格的办证程序和审查标准,引导、辅助当事双方将真实的意思以最优的方式表达,及时纠正当事双方在协议过程中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不当内容,以公证文书的方式强化当事双方对财产约定达成的一致意见,实现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证据固定。同时,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事项作为公证机构的常规性业务种类理论已经非常成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流程保证公证机构在办理的过程中对于协议的内外部风险的把控能力非常专业,对未来可能的负面、不稳定因素的识别和采取协议预防的经验也已非常丰富,而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更是将该公证服务的高品质和高标准推上了新的高峰,而通过鲜活的能动司法更让当事人在办理公证的全过程中真真切实感受到公证特有的非诉优势。
2、公证书作为法定的公文书,其证据效力大于私文书,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公证书较之其他方式更有说服力,更具证据效力,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明确了公证文书所具有的当然证据效力。实践中公证书的公信力、法律权威性和证明效果也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公证书依法对事实的确认和证据的固定可以很好防止擅自对约定效力的否定及变更文书内容的行为。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一旦日后出现婚姻失败需要诉诸法院时,公证书作为无需举证的证据可以被法院直接采信,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更可以大大降低离婚双方诉讼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和精神上的消耗,最大程度的避免原本因为举证不力导致的不利后果或财产分配意见相左致使矛盾升级,而且将明显的缩短原来可能旷日持久的离婚诉讼时间,将离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公证书高效、安全、快捷、省心的证明能力和执行效果对于家族企业股权稳定、经营平稳和基业长青都将起到积极地保护作用,尤其对拟IPO的家族企业来说,此举是将负面影响最小化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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