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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家族办公室运作中的价值研究/张鸣(7)
1、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出具的任何形式的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性质文件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所以,我国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清楚明白的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信托文件所具有的绝对证据优势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与此同时,自我国《公证法》实施以来,在广大司法行政、公证协会和公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证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公证文书的国家公文书效力和司法权威性深入人心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公证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表已经成为毋需多言的事实。
2、对于家族成员来说,确保遗嘱信托生效前的内容保密及执行中的隐私保护是重中之重,在这一点上,公证具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公证机构的整体改革已趋完成,公证机构性质已经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转变为社会事业体制,完成了与原行政体制的脱钩,成为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并依法独立行使社会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性质的改变和身份的变化使得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能够更加敏锐和快速的对社会需求做出有效反应,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公证法律体验感受,并可以在公证办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提供定制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和隐私保护方面寻求最大的平衡。其次,按照《公证法》、《档案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遗嘱人和遗嘱信托的所有信息作为国家机密在遗嘱人健在时绝对保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只有当遗嘱人去世之后,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依法查询,所以公证卷宗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性是最高的。同时,法律法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当事人信息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健全的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也十分完备,可以有效的起到警示作用。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当事人信息保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而且必须要说明的是,相较其他机构来说,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其诚信度、职业操守和抗风险能力都是最优的,即不存在商业利益冲突下的信息泄露,也不会出现个人机构破产消失的可能,公证机构的隐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无疑是最好的。
3、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中立、专业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公证有着严格细化的办证程序,公证员作为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不断积累的司法经验,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去指导和强化当事人真实、妥当的表达意愿。公证员在充分听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和对未来家族财产传承和事业安排的心愿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能力,竭尽所能以最贴切的法律语言设计遗嘱信托条款,延伸和固化遗嘱人意志,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转化为真实、丰满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同时,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特有的纠纷预防和公证能动性,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当事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必要审查,提出符合遗嘱人私人特点的法律建议,审慎地剔除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相冲突的不当内容,确保遗嘱信托条款的真实、流畅和有效,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值得一提的是,遗嘱业务作为公证机构的常规业务,在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积累过程中已经非常成熟,严格细腻地办证程序,专业热情的服务作风将带给立遗嘱人既温馨又庄重的司法体验,让当事人真切的感受到公信天下的公证魅力。在遗嘱信托公证办理过程中,将有两名公证人员互相配合全程负责,遵循严格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与立遗嘱人充分沟通和交流后,将当事人个性化的表达内容详细记录并转化为高质量的遗嘱信托公证文件,对整个公证的办理过程全程实时录像,以文字、视频等全方位的方式保全和保障当事人订立遗嘱意愿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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