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家族办公室运作中的价值研究/张鸣(8)
4、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将依法对遗嘱信托文件下述重点内容的合法和适当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信托法》中规定了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对遗嘱订立的规定,同时,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对于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规则也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所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将按照《信托法》、《继承法》和司法部的规章去审查和拟定遗嘱信托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具体包括:(1)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用遗嘱的对财产设立信托的意愿必须真实和明确。(3)遗嘱信托采取公证文书的形式,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对于私益或公益信托进行明确。(4)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5)遗嘱中明确和合理的设定了受托人获取报酬内容。(6)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合法且无产权瑕疵,同时,对于信托终止条件及之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做出规定。(7)遗嘱中明确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8)遗嘱信托文件中对继承法中规定的特留份做出妥善安排。(9)遗嘱人生前债务的核实确认程序,遗产的清点确认程序及参与机构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管理费用等的支付流程和负责机构。(10)明确公证机构的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监察人身份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11)遗嘱信托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条件和程序。(12)遗产纠纷时公证机构遗产保管人身份及其权利义务。(13)遗嘱人死亡后需要通知的亲属范围和其他人员。(14)对于海外遗产的查明和清点程序和参与机构人员。(15)对于因家族、社会、战争、法律、政策等外部原因导致信托目的难以实现或实现不利时的信托调整程序和规则。
5、公证机构在遗嘱信托执行时的独特作用。信托文件中选任的受托人能否忠实的履行信托义务,是遗嘱信托目的能否实现,遗嘱人意愿能否圆满达成的关键。如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理财机构时,虽然这些机构在财产管理和增值方面具备实力,但其作为商事主体本质上是追求自身赢利的,所以能否对于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做出有效的规制和监督令人担忧,同时,其并非专业的法律机构,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无法时刻从法律角度去考虑如何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并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在遇到法律纠纷和问题时也没有专业法律能力去及时有效预防矛盾加深;如受托人是自然人,不论是立遗嘱人的亲朋还是挚友,也都无法完全排除日后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而且个人也未必总是有足够的能力使得财富保全、增值及处理各种突发情况。而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具有法定的中立性、法律实践专业能力及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法律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也很高。这些都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监察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公证参与遗嘱信托执行全过程可以作如下设计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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