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张喜亮(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经理人与西方社会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国有企业党组织不仅有权向董事会推荐职业经理人候选人,更要对在任的经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进行教育和培养,还要对其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忠诚意识”不变质。
《指导意见》要求: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所谓分类,主要是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如商业类和公益类经理人员进行不同内容和标准的业绩考核,还包括对选聘渠道不同的职业经理人的分类管理。对主管机构任命和市场化聘任的两个不同渠道产生的经理人,要有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其退出渠道也不尽相同。分级管理就是指对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不同层级进行相应的考核、评价、晋升与淘汰管理。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需要试点而稳妥推进,不能“一刀切”式地立即采用市场化选聘方式。《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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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8日 16:37 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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