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浅论电子证据亟待立法确认/霍耀刚(5)
电子证据尚未被《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正式证据之一,所以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直接呈送法庭。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无所适从的情况下,只好采取一种被称为“转化型证据”的证据来支持公诉。如某案件中需要把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作为控诉证据,地方公安机关的普遍做法是对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作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再如,某案件需要网站提供网络日志,实践中一般也只能由网站负责人作为证人来提供证言。这种“转化型证据”在证据理论上是证明力相对低效的传来证据,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并且应该通过电子证据的立法确认来解决。
结论:电子证据亟待立法确认为刑事证据
电子证据在未被法律确认为正式的刑事证据之前不应将其直接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但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电子证据必须作为一种新的刑事证据被确认,这是时代的要求,是我们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2003年年初《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中,建议稿执笔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主张:“证据的形式由原来的七种变为九种,电子证据和专家证人应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出现。如果有人在网上发E-mail散布他人隐私,可将E-mail作为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
笔者完全赞同汤维建教授的意见。借证据立法浪潮之契机,在刑事证据立法上应尽快给电子证据一个合法的“名分”,同时在电子证据的采集原则、收集方式及其运用做出有利于实务操作的规定,以适应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健康的网络秩序的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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