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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之转变/文世楚
摘要:不管是封建时代,还是远古时代,社会的转变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礼刑”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长河中,其身影总是无处不在。“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显著特征。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中,与惩治犯罪的“刑”配套实施,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就是“礼”。所以,“礼刑”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随着我们近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华法系也逐渐消亡了,但以我个人来说,我还是觉得中国古代的“礼刑”对现代的法治建设依旧是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深远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对于中国法制史本身的研究,还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而言,它的作用都应该被充分发挥。而且,在我们现在的现代社会中,“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历史性,决定了本文在论述及结构等方面的多视角以及时空跨度较大等特点。
关键词:社会转变、礼刑社会、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行为规范
一、定义及性质
1.1“礼刑社会”
1.1.1“礼”
“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1】“名位不同,礼亦异数。”【2】说的简单一点,通过借“礼”的不同内容便足以显示行为人的特殊名位,因而加重贵贱、尊卑、长幼之别。所以“礼”的正确涵义为“异”,与“乐”之为“同”者不同。【3】也就是说,“礼”是分别贵贱、尊卑、长幼的一种手段。它的定义就是,别名位之手段。儒家非常痛恶在人们之间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无别,“礼”的性质因此就是使贵贱、尊卑、长幼等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差异的工具。即是建立在“亲亲”、“尊尊”基础上的封建名位等级制度。
1.1.2“刑”
《商君书·画策》称“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事变也。”可以看出,“刑”的定义是对敌人的惩戒手段。虽然,从《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的刑罚的情况:“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无法看出“刑”的定义,但是从他对被任命为司法长官——士的皋陶,赞道:“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更加的可以看出“刑”的定义是对 敌人的惩戒手段。就性质而言,“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它是统治者凭借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或者是以政治权力为保障,来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礼也好,刑也好。都是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通过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说它们是社会行为规范,只不过是统治者的愚民政策的美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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