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之转变/文世楚(3)
2.2“法治”的功能
法治的功能其实和礼刑的功能相差无几。它也有三个功能。我为了讲述方便,就对照着上文所讲的礼刑的三个功能来进行法治功能的具体论述。第一点,礼具有教化功能。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也可以达到礼教化功能达到的效果。而且,法治通过法律还能达到礼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能让人们放心大胆地与邪恶势力做斗争,捍卫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自己个人的利益 。第二点,礼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是借助于礼的教化功能而得以突出。法治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其实也是和礼一样的。通过借助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形成的道德底线,法律意识来巩固国家、社会的秩序稳定,抵抗地区独立、暴恐分子等。第三点,礼具有政治功能。根本上是因为它是阶级的产物,同理,法治具有政治功能。也毫无疑义的是由于法治与生俱来的阶级性所决定的。法治除了能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还能有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增加统治阶级统治的权威性、神圣性的作用。
三、“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必要性
3.1定义及性质角度
奴隶社会必然会被封建社会代替,就像封建社会也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替代一样,而资本主义社会又必然会被社会主义社会替代一样。阶级性这个固有的、根本的、必然的替代过程,是人类无法改变的历史的抉择,同样也是历史的自我进步,社会的自我进步与完善。
3.2功能角度
法治可以拥有礼刑所有的功能,法治甚至还可以达到礼刑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所以,就功能这一点而言,法治取代礼刑,法治社会取代礼刑社会,这也是历史的不可扭转的结果。毕竟,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功能日益强大的法治,理所当然会把礼刑赶下历史舞台。
四、历史演变及潜在规律
4.1“礼”之演变
自从周公制礼,到孔子复礼,再到孟子、荀子释礼,礼基本上在内涵上及外延上没有多大变化。但是至从汉武帝时期,新一代大儒董仲舒把阴阳家、道家、法家等家的理念揉入儒家思想的礼中,礼在后来的朝代几乎是一个朝代比一个朝代更加充实,也更加极度片面化解释礼。宋时,朱熹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所谓的夫死妇殉才是忠义,才可以立贞节牌坊,流芳百世。就是典型的不能再典型的曲解孔子原意的礼的例子。
4.2“刑”之演变
刑起于甲兵。开始是战争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慢慢的运用与解决内部矛盾。于是就不断的规范化、系统化,最为了不起的是刑的不断逻辑化。由开始的一刑通用,慢慢发展为一刑一用,罪刑法定。中国的刑就是这样经历了四千多年的漫长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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