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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之转变/文世楚(4)
4.3“法治”之演变
清末时期内忧外患,梁启超、康有为为代表的保皇派在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的同时,也学习了西方人的法治理念,不过他们的学习还是停留在表面。后来的伍廷芳、沈家本,为了法治的尊严不惜与晚清重臣张之洞展开“礼法之争”,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沈家本的目标还是没有圆满达成,法治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法律封建性质仍然是修改之后的法律的突出特点。到了,资产阶级激进派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推翻满清政府,全国推行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摹本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中国的法治才算上名副其实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五、如今借鉴意义
首先,要遵循法律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要逆规律而行,我们要利用规律,创造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可以是外部条件,也可以是法律的内部条件。就是要在遵循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及完善而言。我主要觉得,阶级性是最最根本的,要构建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万万不能忘记了我们的阶级属性,忘记了法治的阶级属性,而盲目模仿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治模式。贻害后人,祸害今人!最后,我讲一下我对本文的整体评价。本文虽然讲述层次分明,但不足的就是说理过多,论据不够充分。我希望,以后能有进步,也希望我们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有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荀子·礼论篇》
【2】《左传》
【3】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出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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