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12)
回到永州后,伍某仍坚持要文某还手机给她,文某还是找理由说手机不在自己身上,伍某提出拿文某手机押在她处,文某同意把自己的手机(低端山寨机,市场价值不超过400元)给伍某,答应第二天拿伍某的手机换被扣押的手机,两人随后各自回家。文某回家后就上网把伍某的QQ删除,把伍某的手机卡取出扔掉。2013年3月10日,文某将手机卖给曹某,所得2300元用于挥霍。
案例出自《人民检察》湖南版。该案存在四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抢夺罪;三是认为构成诈骗罪;四是认为构成侵占罪。原作者认同第四种意见。
用直接定性法分析判断过程如下:
第一步,寻找直接造成法益受损的行为或事件——在拉扯中文某抢了伍某的手机。
第二步,围绕着文某抢伍某手机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分析文某的行为特征。客观上,文某乘人不备抢夺了伍某手机,主观上,抢夺时因事发突然,文某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不明显。进一步考察文某后续系列行为,发现文某先是以再聚一晚为条件要挟伍某,第二天谎称手机丢失找亲戚借钱赔偿,未借到钱后,又使诈去别处借钱,伍某不同意坚持索回手机,文某又继续欺骗,伍某无奈只得让文某将其廉价手机(价值不足400元)押在自己手中,第二天拿自己的手机来换。文某假装答应,回家后就把伍某的QQ删除,随后把伍某的手机卖给他人,获得赃款2300元挥霍。可见,抢夺手机之后的系列行为,足以推定文某抢夺手机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文某构成抢夺罪,其他三种意见与案件事实都不相符。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抢夺手机后没有立即跑掉,而是留下来继续纠缠。
(五)、依某等人抢劫案
依某(已婚)在2011年6月在一家KTV会所里面搭识了女性蒋某,之后两人保持婚外情关系,2012年1月初,依蒋二人分手。在此期间,依某在蒋某身上花费15万余元,其中有日常开销,也有蒋某在上海的房屋租借费用、老家装修房屋费用以及为蒋父买车等费用。2012年1月中旬,依某因为生意亏本欠下高利贷,便提出向蒋某借钱,但蒋某坚决不同意。依某气愤之余便想从蒋某那里要回一些曾经花费在蒋某身上的“冤枉钱”。2012年1月下旬的一天,依某打电话给徐某和王某,称自己和蒋某婚外情的过程中花费了15万余元,现在有难处想借一点钱对方都不同意,因此想找蒋某要回一些在蒋某身上的花费。了解了依、蒋两人的关系后,徐某和王某都表示同情和同意。随后三人来至蒋某住所,谎称是蒋某的朋友,骗蒋某开了门,三人强行冲进房间,依某进入房间后随即上前打了蒋某两个耳光,并和徐某一同将蒋某强行按倒在床上,王某持杀虫剂喷了蒋某脸上几下并用锅铲敲打了蒋某头部。与此同时,徐某看见蒋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便问依某是否是依所买,依称是。徐某随即将金项链拉了下来。随后让蒋某起身和依某谈判,依某要求蒋某退回一点花费在蒋某身上的钱,蒋某称没有钱,徐某称,依某花费在蒋某身上很多钱,就要2万元了结此事。谈话间,依某从桌上蒋某的钱包内翻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追问蒋某卡内是否有钱并问及密码,开始蒋某不回答,在身体受强制又加逼问之下,蒋某回答称,卡内有34000千元并说出密码。依某让徐某取钱,徐某取出2万元后回到房间,依某将银行卡归还给蒋某,随后三人离开了房间。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后因案发均被逮捕。依某被逮捕起诉后,突然想起了一件往事,向律师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条是蒋某于2011年10月18日写的“今借依某人民币55000元用于父亲造房”。但依某和蒋某在本案发生之初和整个行为过程中均没有提过借款一事,依某也并未向徐某和王某提及过借条。之后蒋某认可了该借条的真实性,确实为其所写,也确实有该项借款。该借款是依某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交予蒋某的。依某称自己并不知道该借条的重要性,也早就忘了这件事。借款的55000元是包含在其花费在蒋某身上的15万元之内的。(摘自杨兴培教授《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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