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14)
许多人认为,在ATM机上存款取款,如同自己把钱放入保险柜或者从保险柜取出钱一样,这种理解完全是错误的。无论是在ATM机上,还是在柜台上(电脑+柜员),存款时现金要转换为债权,取款时债权要转换为现金,客户与银行之间要通过交易才能实现。现金和珠宝进出保险柜没有交易过程,现金仍然是现金,珠宝仍然是珠宝,是财物所有人单方面控制的。
在ATM机上存款交易成功,客户资金转换为银行资金,ATM机收取后由银行实际控制,客户获得了对银行的债权。在ATM机上取款交易成功,银行先要扣除了取款人的银行债权,然后才会支付现金给取款人的。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存款取款都是双方实时交易性质的处分行为,ATM机实际是代表银行意志的具有交易处分功能的智能电子柜员,与保险柜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银行柜员一般不辨别人民币真假的,人民币真假是由验钞机负责的。柜员没有辨别持卡人是不是卡主的职责,事实上也无法辨别。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是盗窃,在银行柜台取款是诈骗的观点,完全是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测。
许霆案用直接定性法分析判断过程如下:
第一步,寻找直接造成法益受损的行为或事件——许霆利用ATM机出错之机取款171次,共取款17.5万元。
第二步,围绕着法益受损的行为或事件,从主客观方面审查许霆的行为特征。在ATM机上按键取款行为的实质,就是客户向银行发出一个取款请求。代表银行意志的ATM机收到这个取款请求后,需要计算取款金额除以100的商值是否为整数。不然的话,就不符合取款规定,ATM机会要求重新输入取款金额。
当许霆按键取款1000元后,ATM机先计算出取款金额除以100的商值为10,这个商值符合取款要求,就会被保留在ATM机中,在后面服务器同意付款之后,作为ATM机支付给客户的人民币张数。
然后,ATM机需要把取款请求发送给后台的服务器。当ATM机把账户(许霆)取款1000元的请求发送给后台服务器时,ATM机自己产生错误,将账户(许霆)取款1000元的请求篡改为账户(许霆)取款1元的请求发送给了后台服务器。服务器收到ATM机发送来的账户(许霆)取款1元的请求之后,立即从数据库中调出账户(许霆)的存款资料。由于账户(许霆)中有存款余额176.97元,大于账户(许霆)取款1元的请求,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于是服务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许霆)中扣账1元后,将新的存款余额数字重新存入数额库的账户(许霆)中,并向ATM机返回同意取款进行支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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