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16)
本案用直接定性法分析如下:
第一步,寻找直接造成法益受损的行为或事件——于德水利用ATM机出错反复恶意存款获得银行资金9万余元。
第二步,围绕着第一步的行为或者事件,从主客观方面审查于德水的行为特征。于德水在ATM机上进行存款操作的行为实质,就是向银行发出于德水(账户)存款的请求。每次发出的请求都是合法的允许的,ATM机将其存款请求向银行电脑系统的服务器进行了报送,服务器收到ATM机报送的于德水(账户)的存款请求后,从数据库中调出于德水(账户)并运行存款程序进行处理,增加于德水(账户)的存款余额之后存入数据库中,接着服务器向该台ATM机返回执行指令。该台ATM机收到执行指令,应该将于德水的存款(现金)收入到ATM机内部的钞票箱中。然而,因该台ATM机操作系统出现软件漏洞,导致服务器返回的执行指令无法被该台ATM机正确识别,于是该台ATM机将服务器返回的执行指令,视为服务器对于德水(账户)存款请求处理失败的情形对待,导致该台ATM机把本来应该收进的存款又退还给了于德水。于德水发现该台ATM机出现错误之后,总共操作了17次。于德水的取财手段完全是按银行设定的程序规则实施的,行为的实质是向银行发出存款的请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是银行单方面的错误导致其获得不当得利。因此,于德水获得的银行资金,甚至连非法占有都谈不上。只要于德水愿意退还所得的银行资金,就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该案以盗窃定性,对于德水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处理结果,有人说这是一个伟大的判决。笔者认为,这个案件跟许霆案一样,是个彻头彻尾的错案,与伟大的判决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从上述七个案例来看,直接定性法的优势,一是结论直接建立在客观事实与法条的基础上,一般具有客观唯一性,不容易产生争议,这对于统一全国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遇到许霆案这类罕见的案件时,因案件事实无法提取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无条件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完全排除了通过所谓法理论证(实质是主观归罪)成立犯罪的可能性。无法提取犯罪构成要件有二种情形:一是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二是案件事实不清。尤其是类似许霆案这类案件,你若不了解银行电脑系统,可以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的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三阶层,还是四要件,或者其他犯罪论体系,它们都是认定犯罪的方法,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核心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作为方法本身根本就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当然,不同的方法,仍然存在一个好用不好用的问题。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好方法,直接定性法就是在四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而来的,直接以案件事实为对象,从主客观方面提取构成要件,与法条进行符合性判断,得出定性的结论。其特点是办案不解释法条,不依赖三段论。相比三阶层需要进行三次判断而言,直接定性法大幅度降低了定罪的难度,便于司法人员学习和操作。所谓四要件因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推倒重来,否则我国刑法学理论将被窒息的观点,所谓四要件对于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不能胜任,甚至是破绽迭出,容易造成错案的观点,所谓三阶层更合乎逻辑性并且能够发挥认定犯罪功用性的观点,所谓三阶层能够为被告人的辩护留下更大余地的观点,等等,其实质是戴了有色眼镜所产生的偏见和错觉,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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