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17)
任何事实清楚案件,无论使用三阶层、四要件,还是使用直接定性法,结论应是相同的。如果出现争议无法解决,达不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一定是人自身的问题,决不会是犯罪论体系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已经开始采用三阶层进行教学,企图从根本上动摇四要件在实务部门中的地位。笔者认为这是一股否定我国法制史的逆流,是要犯历史性错误的。历史反复证明: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很难找到成功的范例。四要件虽说也是照搬苏联的,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是无奈的选择。然而时至今日,四要件已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早已经枝繁叶茂、根深蒂固。如果要改变,那么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服大家,防止出现混乱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四要件稍加改造,就能够过渡到直接定性法。比较而言,直接定性法简单实用,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唯一性。因此,直接定性法有望取代传统的四要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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