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3)
从上面引用的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知识论》中这几段话来看,发现这个三段论是个理想化的模型。从前面例举的两个案例来看,即使都是采用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的人,他们对同一案件的定性都不能达成“唯一正确的判决”之目标,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因是三段论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着出问题的现实危险。第一个环节,找法确定大前提,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实现的,然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第二环节是确定小前提,即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具备广泛的知识,不同领域内发生的案件,相关领域的常识必不可少,不然有可能误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三段论环境中的案件事实认定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要受到法律解释大前提的制约,有偏离实际的可能。这意味着,不同的人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同样可能是不相同的。第三个环节,推导出结论,这一步本身是形式判断,一般不会出现推导上的错误。因此,三段论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取决于前二步都没有问题。就最终结果而言,第一步大前提,第二步小前提,其中有一步产生分歧,结果必定是分歧的。这里要注意,结果是不同的,然而都是有自己理由的,都是符合形式逻辑的,这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根源之所在。因此,对于定性争议的解决,三阶层和四要件的表现都是令人失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三阶层相对于四要件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二、关于三阶层的错觉和四要件的误解
关于三阶层的错觉。在《刑法知识论》中,陈教授指出:“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恰恰在逻辑上存在构成要件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和在实用上容易作出有罪判断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并非改动所能克服,在我看来非推倒重来不可。除了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取而代之以外,别无出路。”
陈教授还认为,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是犯罪论体系中解决得最好且最合乎逻辑的。这种位阶关系表明,顺序在先的构成要件独立于顺序在后的构成要件,顺序在后的构成要件以顺序在前的构成要件为前提,这种顺序关系不能颠倒。而我国和苏联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素虽然具有对应性,但其位阶关系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或许这种位阶关系本身就不存在的。
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各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都是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四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没有得到确认,因而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某种逻辑上的混乱。不受位阶关系限制的跳跃式思维方法十分容易出错,这是应当防止的。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