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5)
笔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四要件的内核,也是包括三阶层在内的其他犯罪论体系的内核,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应当写入刑法中。法条本身是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包含了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在内。其中主客观要件之间,本身就不存在所谓的位阶关系,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的“科学定位”。笔者应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解决了所能找到的全国疑难案例的定性,从未遇到因缺乏“科学定位”而导致定性障碍或者错误的情形发生。可见,陈教授主张清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背离了客观事实。本文第三部分将阐述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有望成为构建我国新型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三阶层论体系自身比较复杂,三要件中的每一步都要进行判断,都不得有半点闪失,掌握和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尤其在处理违法性和有责性时,容易受个人情感和意志因素的影响,需要大量具有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才能胜任,而这又是与我国国情现状不相符合的。比较而言,四要件简单实用,准确高效,且我国已有数十年的实践经验,驾轻就熟。四要件尽管也存在问题,但是经过改进完全是可以克服的。四要件比三阶层容易操作得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之多,尚且难以想像。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99集的18个案例中有3个存在定性问题或者明显错误(笔者已撰文指出),第100集的20个案例中有5个存在定性问题或者明显错误(将撰文指出)。四要件环境下尚且如此,要是推广三阶层,因其操作难度大,问题只会更加严重。
关于四要件的误解。对四要件理论,许多人都存在严重的误解,包括陈教授在内,没有真正领会四要件的核心要义。陈教授反复强调,与三阶层比较起来,四要件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容易出现判断错误,导致出入人罪的后果。为了证明这个观点,陈教授总是用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并占有单位汽车案、弟弟利用民航飞机失事杀死哥哥案三个案例来阐述三阶层比四要件有明显的优势。陈教授认为这三个案例,如果按四要件理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要是用三阶层理论,则这三个案例分别是无罪、职务侵占罪、无罪。显然,就确定的罪名而言,四要件比三阶层要严厉得多。然而,详细研究陈教授对这三个案例的分析,就会发现陈教授对四要件理论产生了误解,并没有搞清楚四要件,是针对一个行为的四要件,并不是针对二个以上行为的四要件。例如,上述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并占有单位汽车案中,存在二个行为:一个是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职位,另一个是利用当班之机把车开走。四要件应用在本案中,只能用在第二个行为上,不能应用到第一个行为上,更不能应用到第一、第二个行为的组合上。因为本案只有第二个行为直接侵害法益有可能成立犯罪。应用四要件理论,无论是先主观要件后客观要件,还是先客观要件后主观要件,只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是针对同一个行为的,不要出现甲行为的主观要件和乙行为的客观要件这种分离情形,该案必定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若采用三阶层来解决此案,三阶层中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也必须是针对本案中的第二个行为而言的,同样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分析结果虽然与陈教授在述评中采用三阶层的分析结果一致,但是陈教授并不了解三阶层中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同四要件一样,都是针对同一个行为的。应用三阶层处理案件时,主客观要件必须是同一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然而,陈教授具体分析该案例时,所谈到的主客观要件,仍然是由二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拚凑起来的。因此,陈教授的结论是蒙对的。另外两个案例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进行分析,虽然结果与陈教授一样,但是陈教授的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其结论也是蒙对的。因此,陈教授所谓的三阶层理论在一些疑难案件上比四要件理论具有明显优势的观点,完全是基于误解而得出的判断,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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