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6)
在三阶层取代四要件的呼声中,以陈兴良教授的声音最高,然而陈教授所持的理由不过是错觉或误解之后所产生的误判,三阶层优势论是子虚乌有的幻觉,不可能找到实际案件来证明的。事实上,陈兴良教授没有真正理解四要件,也没有真正理解三阶层。笔者认为,没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轻言犯罪论体系改革,能做的就只有照搬照抄了。不顾我国的国情,盲目推广三阶层,只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这是需要全力避免的。
三、如何构建我国特色的新型犯罪论体系
任何一起案件,案件事实是客观的,法律是客观的,结论必定是客观唯一的。然而,对于三阶层和四要件而言,虽然大多数情形下两种犯罪论体系都是胜任的,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在少数情形下两种犯罪论体系都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因在于这两种犯罪论体系都是以三段论为基础的,在三段论环境下,确定大小前提时都有出问题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意见分歧产生。因此,两种犯罪论体系都不能有效地避免产生争议,都谈不上是理想的犯罪论体系。
特拉伊宁最大的贡献,是把三阶层改造成为四要件之后,犯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判断四要件是否齐备就足够了,省略了违法性评价和有责性评价,具有简单实用的特点。由于犯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早在立法时就已经作出了评价,再次评价纯属重复。四要件结构的设计,显著降低了定罪的难度,是有优势的。然而,四要件理论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在案件中有多个行为时,不同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容易被人为地拚凑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产生意见分歧。二是四要件仍然保留了三段论,特拉伊宁的改造并不彻底。当案件事实不清时,例如许霆案,容易陷入法理论证的泥淖而产生意见分歧。
毫无疑问,实务部门需要一种既简单实用,又准确高效的犯罪论体系。针对四要件理论存在的不足,笔者设计了一种全新的犯罪论体系,保留四要件,抛弃三段论。新体系将四要件分成二个层次: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为第一层次,主体与客体为第二层次。由于实际操作中通常只考虑第一层次,特定情形才会考虑第二层次,可见新体系的内核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步骤分为二步,第一步寻找案件事实中直接造成法益受损的行为或者事件。这里包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种是被害人自杀自残行为,第三种是事件,例如飞机失事。第二步围绕着第一步的行为或者事件,从主客观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将行为与法条进行符合性判断。作符合性判断之前,所要用到的犯罪构成要件,都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不解释法条。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证据中直接确认和推定,要求经得起案件所发生的特定领域相关常识及日常生活经验的检验,与法条解释没有任何关系。直接定性法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全神贯注在事实和证据上,完全不受法律和法律解释的任何影响,确保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准确无误。笔者将这种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提取犯罪构成要件,对应法条进行符合性判断的定罪方法命名为直接定性法。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地不受个人情感和意志因素的影响,同样的案件不同的人承办,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这对于统一全国刑事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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