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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肖佑良(8)
直接定性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四要件或者三阶层都是建立在三段论基础上的,确定大前提时需要解释法条,在操作中都有可能偏离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出现错误。而直接定性法应用到具体个案中是不需要解释法条的,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提取犯罪构成要件与法条进行符合性判断,几乎不受个人情感和意志因素的影响。因此,直接定性法是更加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的犯罪论体系。我国有刑法学家企图把刑法解释学推向极致,其实是小题大做,很容易滑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泥淖中。严格来说,法条的解释空间是极为有限的。作为成文法,字面含义一般就是法条的应有之义,立法者不会制定一条立法原意在字面含义以外的法律。否则,将是难以想像的。用归纳的方式从案件事实中提取犯罪构成要件,对应法条作符合性判断,直接得出案件的定性。这种方法符合客观事物的认识规律,是有其逻辑基础的。因为法条本身(构成要件)就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法条无不都是这样来的。
直接定性法简单易学。除了看几遍全国人大的刑法释义书、司法解释理解及其适用之外,只需要大量阅读案例分析书籍,至少要阅读3000—5000个以上案例,对案件发生相关领域的常识务必学习弥补。实际办案与案例学习结合起来,最多不超过十年时间,就能轻松应对可能遇到的全部疑难案件。为了让大家对直接定性法有直观的认识,下面笔者用几个实际案例来演示这种定性方法的具体操作。

(一)、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
案情:1990年4月30日,邵建国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某某(女),应邀到苏某某家喝酒。喝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途中,与邵建国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来就怀疑邵建国与沈某某关系暧昧,看到邵与沈又在一起,更加怀疑邵、沈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邵建国与王彩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邵建国说:“我不愿意见到你。”王彩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机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王彩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别死,我不想让儿子没爹没有妈。”王彩两次上前与邵夺枪没有夺到手,邵即持枪进入卧室。王彩跟着进去说:“要死我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彩便去写遗书,邵在王快写完时自己也写了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上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机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彩见此情景,便从邵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此时,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会,邵表示同意,但没有把地上的枪拣起。邵躺在床里边,王躺在床外边,两人又争执了一会。大约晚10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彩拣枪。王说把枪拣起来交给邵,邵便放开双手让王去拣枪。王彩拣起枪后,即对准自己的胸部击发。邵见王开枪自击后,发现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邻居贾某某等人前来查看,同时将枪中的弹壳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经法医尸检、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彩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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