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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内部应当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监督制/曹红星
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内部应当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监督制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曹红星
笔者近期到一个基层法院申请调取一份法律文书,第一次去的时候工作人员已经查找到了该法律文书,但是告知笔者应当由主管院长在介绍信上签字同意后才能提供,而主管院长不再;第二次去的时候主管院长在,但是签了字后承办的工作人员又请假了还是没有办成;笔者跑了第三次才调取到该法律文书。虽然无论工作人员还是主管院长态度均十分热情,但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却让笔者跑了三趟,还是让笔者心里不舒服。该不舒服并非是针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副院长,而是国家机关内部的这种体制。
笔者将国家机关内部的这种体制称为事前审批制,这是因为国家机关承办工作人员面对这样的行为均要求主管领导批准后才敢实施,有的机关甚至需要经过科长、局长等多人审批才敢办理。不仅行政机关如此要求,司法机关、人大机关内部也存在这样的不成文规定。笔者作为律师,查阅了许多法律法规,感觉到法律包括法规应该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是现实中国家机关内部均是这样的不成文要求。笔者经历的不仅仅是这一次,相信大家也曾经经历过甚至不止一次。然而这样的体制产生的弊端也不止一个:首先工作效率低下,即便承办工作人员和审批的主管领导都在岗,但是逐级审批必然浪费时间,尤其是办理签字审批手续时,工作人员往往要求办事群众自己找领导去;其次导致存在机关内部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存在,甚至引发更大的腐败、滥用职权事实发生,对于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存在较大经济利益而且急需批准的,两方争权夺利,对于容易产生纠纷、责任的,两方均相互推诿,不愿办理,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甚至形成窝案;再次导致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出现问题、纠纷无人担责的事实,工作人员认为经过了领导批准才给予办理,自己系执行领导的决策、命令行事,而领导认为系工作人员实施办理的,两方相互推卸责任。最后导致领导事无巨细疲于应付,也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更影响真正的领导作用的发挥,还导致两方均不钻研业务学习。笔者学识浅薄,仅看到了这种体制的以上弊端,这些弊端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权威,而且损害的是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国家正在实施全方位的改革。笔者认为这也应当作为改革的内容之一。虽然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比,这只是芝麻小事,但却也是联系着千千万万群众的大事。笔者的建议是国家机关对外向群众提供服务、解决求助或者履行相关职责时,内部应当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监督制。即承办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决定给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主管领导的职责是事后监督,对于工作人员给予办理的发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对于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但群众要求领导给予纠正的,领导认为符合条件的指令工作人员给予办理,认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给群众作出解释说明,同时对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者提请机关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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