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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内部应当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监督制/曹红星(2)
笔者认为事后监督制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明确了工作人员与主管领导职责区分,促使两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其次能够有效防止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的相互推倭、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再次减少了办事群众与国家机关接触的次数,群众只需要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就行,工作人员认为符合办理条件的不需要请示领导既可以给予直接办理,将极大的方便群众。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工作人员与主管领导的职责区分后,职责完全不同,双方为了各自不出差错、不承担责任,必将努力钻研业务,普通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实践获得提升后,为晋升领导创造了知识基础,提高了其主观积极性。同时也防止了领导全面接触所有工作,减轻领导工作负担。总之笔者认为事后监督制与事前审批制相比,优点及好处十分明显。
故笔者建议、呼吁国家应当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将国家机关对外服务、履行职责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监督制。

(作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咨询QQ282254319,电话13939820972,足不出户,享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监督电话0398-383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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