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曹春风律师
【曹春风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江湖号称草原狼、狼王,在刑事辩护,尤其是毒品案件的刑事辩护领域有精深的造诣,2015年4月3日晚,草原狼在岳林刑辩大讲堂主讲: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组合运用,受到了大讲堂学员的热烈欢迎,现将语音授课的文字稿贡献于大家,供大家学习探讨,文章版权归曹春风律师所有。】
今天我跟大家交流的话题是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组合运用,其实这是一个谈术的问题而不是谈道的问题,有很多青年律师问我:曹老师刑辩律师到底怎么做才能真正的刑辩律师?我说做好刑辩律师,其实用一句歇后语来表达比较贴切:刑辩律师应当是左眼看事实右眼看法律---目中无人。而在我看来这里所说的事实和法律无非就是是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我认为,如果把事实和法律之间是一条河的话,一定要搭建一座桥才能过去,我认为这个桥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各项规则。我不知道证据法专家所总结的是怎么样的,从我的经验讲,我认为刑事辩护过程中证据应当有八项原则或者称八个证据规则。
第一个是证据裁判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刑诉法53条,据以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对一个人要定罪量刑一定要满足这个个标准。对这个标准进行分解的话,那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为我办的死刑案件比较多,包括死刑复核案件和毒品案件,大家都知道,办这样的案件,可能在业内有人会认为这是一个偏门,从刑法347条到357条,一共是11个法条,12个罪名,我经常玩的是347条第二款,即毒品的死刑辩护。这就要求律师要着眼细节,尤其是如何有效运用好证据裁判规则。我个认为,证据裁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帝王规则,就如合同法或是民法领域里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规则一样。我在办上述案件时,通常会把它和刑法第48条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判处死刑的标准来组合一起运用。证据裁判规则包含着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这其中对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或者称行为人的行为有这样可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通过逐层递进的关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确定该行为人成立犯罪。比如现在金柱群主经常提到的聂树斌案件,比如,我们提到的现在颇受争议的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杀掉他研究生同学的案件,都涉及到的就是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问题。各家之见不同,我个人认为,可能是在聂树斌案件里更多的是涉及到的就是证据裁判规则的运用问题。我的观点是,可能该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做不到,证据也不确实,因此可能涉及有罪或者无罪的问题。罪和非罪之间通常两种:相对无罪和绝对无罪,没有看到卷之前,对该案而言,假如无罪,我还始终坚持倾向于是相对无罪,至于是不是绝对无罪,还有待于承办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向法院提出绝对无罪的理由来体现,总而言之,我们没有看到卷还是认为相对无罪是比较客观一些的。排除一切合理会怀疑,其实就是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底线,在死刑案件里是非常重要的。我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是三看:往上看,往下看,往里看或是往内看。往上看是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往下看,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系、合法性乃至往外深挖一下包括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对象、以及证据的证明方向,我们叫证据向;往内看:要看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印证关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能不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如此等等。我们刑辩律师的责任就是左眼看事实右眼看法律-----目中无人,这是我编造的一个歇后语,大家不用找,这个没有可考证的其他来源,我认为,我这样表述更形象一些,到底有没有理论根据或者能不能说得通是另一回事,总之,只有事实和法律是刑辩律师着重关注的问题,其余的都是细枝末节,由于给我的时间比较短,对证据裁判规则和刑法48条之间的组合运用,今天我无法展开来讲,就说这些。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