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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3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本案公布的裁判理由之二,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确有相关法律法规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原作者对旅馆经营者出租客房后,客房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仍然属于旅馆经营者的观点,是对事实的误判。客房被客人登记之后,房间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属于入住的客人,旅店工作人员和经营业主需要在客人允许的情形下,才能为客房打扫卫生或者送毛巾等物品的。旅馆经营者固然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义务,但是旅馆经营者就是违反了这些法定义务,也就是一个知情不报的问题。原作者以非刑事法律作为追究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裁判理由,是不妥当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只能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以刑法规范为标准。
值得一提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个罪名,是司法适用中出问题最多的罪名之一。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中,许多人都对“他人”二字没有正确的理解,只要发生了所谓的“容留吸毒”的行为,就本能地认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了。可能是受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思维的影响,凡是遇到挨得上就定罪处罚进行打击。笔者认为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上述案例及演员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都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对于吸毒人员,他们相互之间请对方到自己家里或者到宾馆旅店开房共同吸毒的情形,就跟大家平时请亲朋好友一起在家里或者饭店宾馆吃饭一样的平常,吸毒人员相互请对方吸毒是常态化的。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时,之所以要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和构成要件中,加入“他人”二字,就是要引起司法人员注意,不能将这种吸毒人员相互之间请对方吸毒的情形也纳入犯罪圈中。换言之,这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特指本人不吸毒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的情形。请毒友到自己家里吸毒的情形,不能入罪的另一个理由,就是不具有可期待性。在公共场所或者荒郊野外请人吸毒不构成犯罪,若在自己家里或者私家车上请人吸毒构成犯罪了,刑法岂不是强人所难么?由此可见,将这种请人在自己家里或者私家车上共同吸毒的情形入罪是对法律的误读。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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