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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便民指导/马聃(2)
重点审查的证据材料:1、证明担保物权成立的相关材料,如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的登记证明及权利凭证等。2、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的成就的相关材料。《物权法》第170条、第19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19条第二款、第231条、第236条之规定;《合同法》第286条。
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相关事项。
四、审判组织及审限
一般可以采用独任审理方式,但担保数额超级别管辖范围或受案基层法院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审理期限,应当为立案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五、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裁判
形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不符合规定,则应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确认担保物权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经审查作出的允许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裁定,一审终审,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执行依据。申请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应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最终由被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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