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访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熊毅军
摘要:本文指出,哈特的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概念分析的思路具体体现为寻找法概念的核心要素。哈特本人概念分析的兴趣与英国法理学传统的结合,导致其将学说中心转向分离命题。哈特的研究生涯中本包含规范性的方法和政治哲学的整全意识,但由于对功利主义没能取得成熟的见解,故而将主要精力用于法律的概念分析当中。这种研究思路的抉择是缺乏深刻的理论原因的,而且对法理学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关键词:哈特,概念分析,分离命题,规范性研究
一、哈特法理学的主要工作:概念性研究
按照德沃金的看法,一个完整的法律的一般理论必须包括规范性部分和概念性部分。 他认为,哈特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概念分析领域。爱丁堡大学法理学教授麦考密克虽然认为,哈特既是法律批判家又是分析法学家,但他也指出:“哈特所独具的突出性地位更多的在于他的分析性著作,而不是由于他对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哲学批评。”
至于哈特的工作之所以集中在法理学的概念性部分的原因,麦考密克指出,“哈特对法律和法律概念的分析……可以合理地与哈特有意地离开法律转向哲学这一时间联系起来思考。” 换言之,概念分析与哈特语言分析哲学的兴趣背景是难以脱开干系的。
二、概念分析的思路:追寻法概念的核心要素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指出,在法学理论中有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人们通常认为,通过对法律进行精准的定义,可以回答上述问题,或者期望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给出法律的定义,但这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造成对法律的定义困难的原因是复杂的。简言之,常用的定义方法使用家族相似性、差异性的识别功能,“借由种属与种差的方式”进行定义。问题是,这样的定义方式在法律的情形中并不能取得成功。原因之一是,在法律领域,家族或种属并非给定的,而是含混不清的。此外,由于语言具有开放性,简单定义所持有之共同特征的假设,有可能系独断:
正因为无法恰当地对法律进行定义,使得上述所列举的法学理论中的三个持续困扰人们的问题,“没有任何足够简洁的定义能够满意的回答”。针对这一困难,哈特指出了应对办法:分离提炼出三个问题之答案的共同部分,找出法律概念的核心要素。在这种思路的指引下,哈特确定了其《法律的概念》一书的中心任务。哈特的以上问题意识在其《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一文中可以找到呼应,在该文中哈特力图证明“语言哲学与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关联性” ,据尼古拉•莱西的考据,这一问题意识还可在其撰写《法律的概念》时期的日记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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