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访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熊毅军(2)
那么法概念的核心要素到底为何?哈特建议,通过对奥斯丁的批评来展现,到此为此我们都知道,那就是用规则来解释法律。
三、分离命题:概念分析的兴趣与英国法理学传统的结合
上面简述了哈特的概念分析的兴趣和具体思路,其中很自然浮现一个问题:概念分析与哈特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立场的分离命题之间的到底为何种关系?我们判断:哈特对概念分析的兴趣,与英国法理学传统的结合,导致其对分离命题情有独钟。哈特之所以回到所谓“分离命题”,明显是受到其概念分析兴趣之指引的结果。换言之,哈特对概念分析的兴趣与英国法理学传统的结合,导致其法理学的研究指向了这一论题。作为牛津法理学的讲席教授,哈特既想延续近代英国法理学的传统,又需要加入自身的支配性学术旨趣——语言哲学方法论,故而他“必须”也“不得不”在边沁和奥斯丁这两位近代英国法理学的代言人的学说中找到他自身问题意识的回声,只有通过宣称在边沁和奥斯丁那儿,分离命题与概念分析的观点立场由来已久,哈特才能将自己融入一个伟大的传统,保持法理学的延续性和尊严。
恰如莱西指出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宣称要建立一种普遍性和描述性的法学理论,“为实现这一目标,哈特重新回到奥斯丁和边沁的洞见,不过,他对其做了至关重要的哲学变革,将他们的方法与全新语言哲学的方法结合起来。”
具体而言,理由在于:
第一,边沁和奥斯丁从未明确讨论过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说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的问题;如此理解的“分离命题”这完全是哈特在二者身上发现了这种可能性的结果。
第二,哈特本人明智地从未否认过法律与道德之间在内容上、历史中的重要联系,他对所谓“分离命题”的理解是严格限制在“概念上”的分离,这种对分离命题的独特理解显系其本人对概念分析兴趣引导的结果。
第三,在哈特为分离命题所给出的理由说明中亦可以寻找到证据。在《分离》一文中,哈特主张之所以必须坚持分离命题主要是出于道德理由的原因;此后在《法律的概念》文中,他完善了自己的观点,说坚持分离命题是出于理论理由和道德理由两方面的原因。而实际上哈特对于道德理由的说明,在《后记》等文献中再未出现 ,反倒是其“坚持中立、描述和实证的法律理论的可行性和优越性,这种观点在‘后记’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浓墨重彩的表达。” 引导其分离命题的思路,或可依这一事实揣度。
四、哈特对规范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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