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访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熊毅军(3)
谁都无法否定哈特的学术生涯中,有很大一部分贡献属于法理学的规范部分。作为功利主义的现代传人,他从不讳言自己的思想派性。作为哈特亲密朋友的麦考密克也曾指出,哈特在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上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
确实,哈特有着法学理论的整全意识,这在其《法律、自由与道德》等文献中是非常明显的。《法律、自由与道德》可作为密尔《论自由》的附属文献,在其中哈特通过批评德夫林和斯蒂芬的观点,讨论了自由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理解西方社会的现实与未来均有价值。
在该书中,哈特提出了“实在道德”与“批判性道德”的区分,并将其与德夫林的争论界定为“一个关于对用法律强制执行实在道德进行批评的批判的道德的问题”。哈特在区分“实在道德”与“批判性道德”的同时,从政治哲学高度指明了密尔伤害原则、自由理论的问题意识;并在政治哲学的高度升华了其抵抗德夫林的立场:反对强制执行道德,实为反对多数之道德专制的可能性。哈特指出,在维持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必须认识到:并非因维存社会需要道德,相反,乃是因实现道德而维存社会。在此书的末尾,哈特无比清醒地指出,正题与反题的论证,均需要在政治哲学、理想秩序或最佳政体的高度展开。
遗憾的的是,哈特面临着规范性的困境,他的功利主义立场逐渐走向动摇。哈特在其规范性立场上的动摇和彷徨,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其何以将主要精力置于对法律的描述性工作之上。
哈特对其功利主义立场的坚持抱着诚实而无偏私的态度,他随时准备反思这一学说的短板和局限性,无时无刻不准备接受新的有说服力的观点。这使得哈特难以在政治哲学问题上最终确立一个稳固的立场。这种动摇在其与德沃金和罗尔斯的理论对话过程中表现得日益明显。
在《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噩梦与高贵之梦》一文中,哈特一方面通过分析霍姆斯、卢埃林、弗兰克、格雷等人的学说批评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这一“噩梦”,另一方面批评了庞德、卢埃林、德沃金所代表的美国法理学的“高贵之梦”。 哈特指出,德沃金的“高贵之梦”挑战了英国法理学的两大主题:法律在渊源上的实证主义,及功利主义。具体而言,德沃金反对法官介入政策领域,法官只利用原则进行裁判,此与英国功利主义传统下法官的角色明显不同;而德沃金学说与功利主义的矛盾,表现在其对政策与原则的划分,以及法官的原则裁判问题。为了展现德沃金权利学说与功利主义立场的区别,哈特随后概述了美国功利主义的最新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在当代芝加哥学派对法律做经济分析的刺激下,功利主义已被法官给接受了,它现在对美国侵权法的教学有重大影响。”哈特指出,正是这种经济分析法学与德沃金的学说存在矛盾,“这种刺激理论不仅强烈反对了德沃金教授的理论,德沃金的理论认为法官绝对不能考虑总效用最大化的问题。”有趣的是,经济分析法学引发了哈特的反思,他不得不承认功利主义的局限性,他自问“除功利主义之外,还需要点什么?”而给出的答案是:“所需要的是一个关于个体道德权利及其与法律所追寻的其他价值之间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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