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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熊毅军(4)
在《1776-1976:哲学视域里的法律》一文中,这一动摇再度出现。哈特评论说,边沁在基本人权问题上犯了武断的错误,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去尊重这些权利与其他值得追求的价值之间的结合”,哈特对于坚持功利主义的立场变得不那么自信,而不得不对权利学说,作出实质性的让步,主张结合“基本人权”与“其他值得追求的价值”(实际即是功利效益)。遗憾的是哈特提出了思路,但是并没有详述该论题。麦考密克洞察到了哈特在政治哲学上的彷徨:“哈特自己也主张,功利主义必须被独立于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所修正和补充。”
(三)哈特对概念分析的强调阻碍了规范性法理学的发展
纵观近代英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边沁的法学理论本身就是概念性和规范性合一的整全性理论,而在奥斯丁那儿也保留着规范性的空间,其所谓分离命题也并不具有从概念上区分法律与道德的明确意图。哈特看到了边沁、奥斯丁那儿法律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规范性志趣,而且对他本人而言,支持分离命题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规范性的,也即对法律保持道德上的反思能力的期待,对自由批判精神的尊崇。由于哈特并不缺乏整全性意识,我们可以期待他对分离命题的道德理由的思考,对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反思,或许可以促使他走向一条边沁式审查性法理学或者更准确地说规范性法理学的道路。只不过,事与愿违,哈特断然地将主要工作放在了概念性的部分,而不是这一规范性的部分。他希望在概念研究中证成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无必然联系”的可能性,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分析,提炼出法律概念的核心要素,真正确立法律合法性判准的独立性。
究其原因,哈特对于规范性法学的拒绝,一方面可以说这是其志趣使然,一方面也可以归因于其在规范性理论中的彷徨——对功利主义的反思未能取得任何成熟的见解。不客气地说,对于哈特,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一个打着法律实证主义的旗帜,搞语言分析的哲学家。哈特对规范性研究的轻视和拒绝并没有任何真正的理由,仅仅是说我不感兴趣,我不玩这个。
作为复兴英国法理学的主将,哈特的上述选择是有深远影响的。他选取边沁法学思想其中的概念部分为工作要点,固然有其价值,但整个法理学的路子却越走越窄,眼界越来越小。法学研究逐渐变成了一种无关现实、闭门造车式的抽象概念思索,拒绝一切属于政治、道德、价值范畴的思想因素,这对于英国法理学一段时间以来的贫困化负有某种责任。哈特忽视拒绝规范性思考,一意强调概念分析在法理学中的可行性和可欲性,我们固然难以指责他。但问题是,没有对概念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二者的整全性理解,法理学必将走入枯燥琐碎、缺乏现实关怀的尴尬困境。在这点上,德沃金显得更为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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