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访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熊毅军(5)
即使不考虑其他,哈特放弃对规范性的研究对其自身理论也是有伤害的,因为即使概念的分析也离不开对规范性问题的思索(德沃金认为法律的概念本身即是解释性的)。 晚近以来,不少法学家开始重新审视哈特概念性法理学的得失。
五、回归规范性法理学
经哈特的工作,英国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取得了新的成分和内容,同时遭到了越来越多的反对。英国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在哈特学说及其学术权力的影响力下被进一步放大,其缺陷和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在怀疑和敌意的目光之下。不少法学家指出,法实证主义和概念分析不应排斥规范性法理学,指责英国实证法学派在发展中,逐渐背离了边沁的原旨。对哈特学说的不满,伴随着一种越来越强烈的回归规范性法理学的愿望。
法理学是以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为前提的,无法也不应放弃规范性思考。
参考文献
[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赫伯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赫伯特•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英]莱西:《哈特的一生:噩梦与美梦》,谌洪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尼尔•麦考密克:《大师学述:哈特》,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英]威廉•退宁:《全球化与法律理论》,钱向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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