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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论/刘国良(2)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刑不上大夫的构成要素,刑与士大夫的变迁来着手。
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加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士大夫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刑也逐渐变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因此可以更进一步的说,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统治阶级采取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就如梁启超所言:“刑不上大夫,与刑威四夷,其义一贯。”【8】 刑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统治老百姓的工具,统治阶级自己则置身刑外,不受刑的约束和制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其实也就是“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9】理念的法律制度化。

三、法律制度化
周时有八辟,大夫未定罪之前,必须经过八议程序。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汉郑玄注云:“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又称“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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