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论/刘国良(3)
据《宋史·苏颂传》记载,北宋熙宁二年,金州知州张仲宣因贪赃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对其处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后发配海岛。审刑院知院事苏颂听闻此案后,向宋神宗上奏说,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对其处以黥刑,并令其与徒隶为伍,即使他这个人不值得怜悯,但仍然处罚过重,因为这使大夫的名誉受到了污辱。宋神宗认为有道理,于是免除了张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将其流放贺州。此后针对官吏不适用杖黥法,成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对“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制度化。
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经常与侍臣谈论对待大臣的礼节问题。太史令刘基对朱元璋说:“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诣请自裁,从不轻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于保存大臣的体统。”侍读学士詹同也说:“古代适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以鼓励形成廉耻之节操。如果能做到的话,则君臣之间的恩与礼就都可以实现了。”朱元璋对此深表赞同。在工部尚书王肃案中,王肃依法应当被处以笞刑,但朱元璋以“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为由,命令其以俸禄赎罪。然而极为矛盾的是,明朝廷杖之刑也是从朱元璋开始适用的,再加上之后的厂卫制度,明代对士大夫可谓尽极戮辱之能事,这又是与“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格格不入的。
清代尽管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政权,但经顺、康、雍、乾四代之后,已经充分接受并认可了传统中国社会之主流文化,或者说被传统中国文化所吸纳与融合,故而“刑不上大夫”的古老原则也清晰地体现于清代的法律之中。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应议者犯罪”律文后之附例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凡文武官员犯罪应当处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替代刑罚的直接适用。从中可以看出,至清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已经非常具体地体现于法典的律文的规定之中了。
四、历史上的作用
在政治方面,起到了极强的维护作用,极大程度上捍卫了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在文化方面,整个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尚学风气,提高了民族文化水平。
五、当今之借鉴意义
共产党党员是政府、军队等干部队伍的主力军,要不要对他们实行刑不上大夫的政策呢?我看没有必要,也一定不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宗旨以及我国的性质决定了,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只能实行党纪严于国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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