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取消财政补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吗?/徐会展
情势变更原则,也称“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不属于“情势”之列。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果仍按原约定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虽然《合同法》立法时对“情势变更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但鉴于“情势变更”的客观存在,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了“情势变更”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还是明确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政府财政专项补助,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促进环保措施落实、刺激经济发展和消费、产业结构转型、鼓励某种行为、扶持某一行业发展、为战略目的维持某一产业规模和水平等目的,由政府有针对性的以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的行为。鉴于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期和转型期,中央和地方的各种政府补助较多且金额较大,如新能源汽车、大型农机的补助有的已高达其价格的一半,政府补助已成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条件。如果取消政府补助,双方又不能就价格重新协商一致的,则可能会大量毁约。因此,政府取消财政补贴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商业活动及司法实践,个人认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政府取消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后,可以认定为属于“情事变更”:
(1)双方交易价格、数量以及交易的其它事项,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着重考虑了政府补贴政策。仅就价格而言,对于政府补贴支付给卖方的,相较没有政府补贴的市场价格,交易价格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是扣减政府补贴的结果;对于政府补贴支付给买方的,交易价格应与没有政府补贴的市场价格相当。
(2)政府补贴在交易价格中占有较大比例,个人认为,如果政府补贴占交易价格的15%以上,或者政府补贴已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的,可以认为已达到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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