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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消财政补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吗?/徐会展(2)
(3)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已经颁布,且补贴金额和比例明确。
(4)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满足政府补贴条件。例如:卖方及交易商品已入围政府补贴名单、买方符合补贴条件等。
(5)政府取消补贴是突然的,在合同协商和订立时是无法预见的。
(6)不能享受政府补贴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所致,而非交易方的过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1)政府在发布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时已明确是为应对环境、经济、行业形势而出台的临时性短期政策,合同各方有能力判断:该政策随时有可能退出。
(2)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是有期间的,期满后补贴政策未延续,而双方的合同履行因超出了该期间未能享受财政补贴的。
(3)政府补贴金额占比较小,不是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主要考虑的因素。
(4)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政府补贴政策尚为传闻,并未正式颁布。
(5)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尚不符合政府补贴条件,或者补贴条件尚未公布,能否入围并享受补助不能确定。
对于一方认为政府取消补贴的行为符合“情势变更”的,可参照以下顺序处理:
(1)由该方主动提出协商,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在变更相应的条款后可继续履行,则应先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协商变更不成的,则可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如果认为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直接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2)协商不成的,一方可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首先应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经调解能够达成调解方案,则法院应当尊重双方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符合情事变更条件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对于符合情事变更条件的,应当视双方庭审意见及合同有无继续履行条件、履行基础和意义,判决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会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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