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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影响/王敬文(2)
五、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应诉答辩的期限有所放宽
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作为被告的人民政府作出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期限是十日。
六、对政府轻微程序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只确认违法,不会撤销
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七、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期限有所延长
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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