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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张文忠(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从上述表述来看,基层供销社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也就是“本集体”,因此,也可以说基层供销社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 “本集体”。
进一步分析,入社农民集体与基层供销社是什么关系呢?入社农民集体是通过集体的成员与基层供销社发生关系的。《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批转):“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人事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从上述表述来看,入社农民集体是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入社农民集体与基层供销社的关系,是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用该财产建立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2、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成员社集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88]商财字第7号)“凡是成立联合社的地方,社员社均应按《××省、市、县联合社章程》规定,向联合社上交社员社股金,使联合社真正成为社员社的经济联合体。联合社对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的制度,除一般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在费用项下支付利息外,联合社应在年终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对社员社进行分红,按年兑现。分红基金的比例,由各级联合社自行规定。” 从上述表述来看,县联社与基层社之间是经济联合关系,县联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体,基层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市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省联社与市联社之间,总社与省联社之间也是经济联合关系,上一级联合社是下一级联合社的经济联合体,下一级联合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可见,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成员社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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