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张文忠(3)
3、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各级供销社本部集体。
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本级社(联合社或基层社)开办的,初始的开办资金也是由本级社拨入的,因此,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各级供销社本部集体。
(二)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的现行规定
供销社集体组织对本法人财产拥有产权,那么,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代表是谁?供销社集体组织对外投资的出资人是谁?供销社集体组织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谁?这里从现行政策的层面作分析。
1、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代表是本组织的理事会。
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代表是谁?国家政策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一个逐步清晰准确的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根据这一表述,供销社集体组织理事会代表本法人财产中的集体财产的产权。但这一表述是不适当的,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中除了集体财产外,还存在其它财产,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有资产。供销社集体组织的理事会,应该代表本法人全部财产的产权,不能只代表本法人财产中的集体财产的产权。说理事会代表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中集体财产的产权,只针对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中的集体财产,没有针对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的总体财产,因此,这一表述没有区分清楚一个法人中总体资产与其中的集体财产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一表述是不适当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从上述表述来看,一是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理事会代表本企业全部财产的产权,而不只是代表本企业总体财产中的集体财产,这一表述是适当的。二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等各级供销社,理事会还是只代表本组织总体财产中的集体财产的产权,而不是代表本组织总体财产的产权,还是没有区分清楚一个法人中总体资产与其中的集体财产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这一部分的表述仍然是不适当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根据这一表述,一是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理事会代表本企业总体财产的产权。二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等各级供销社,理事会也是代表本组织总体财产的产权。总之,理事会代表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产权,清晰区分了一个法人中总体资产与其中的集体财产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一表述是适当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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