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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张文忠(4)
2、供销社集体组织对外投资的出资人是本组织。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 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对外投资的出资人是本级联合社。
基层供销社的对外投资,出资人是本基层供销社。
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对外投资,出资人是该企业。
3、供销社集体组织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本组织理事会。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本级社理事会。
基层供销社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本社理事会。
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本企业决策机构。
二、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以自然人为出资者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由自然人出资者组成,由自然人出资者组成的权力机构在运行中,自然人出资者代表的是自身利益,会从切身利益的角度真正关心企业。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作为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与自然人相比较,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的问题在于: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权力机构在运行中,集体成员不是代表自身利益,不会从切身利益的角度真正关心企业。
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通过集体的成员与该基层供销社发生关系的,基层供销社权力机构社员(代表)会由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组成,由于集体的成员不是代表自身利益,并不会从切身利益的角度真正关心企业,基层供销社也就无法真正办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
同样道理,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存在作为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存在的问题。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集体所有制本身的弊病。
(二)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存在的问题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存在的问题源于其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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