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张文忠(5)
1、组织的决策机构缺失所有者主体的真正约束。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企业对本企业资产的运作是通过决策机构进行的。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产权的主体是企业自身,供销社集体组织是通过决策机构(理事会或其它决策班子)进行资产运作的,其法人财产产权存在的问题在于决策机构(理事会或其它决策班子)缺失所有者主体的真正约束。
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通过集体的成员与基层供销社发生关系的,基层供销社权力机构(社员会或社员代表会)由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组成。理事会由企业的社员会或社员代表会产生,并受社员会或社员代表会约束。由于集体成员并不从自身利益上约束理事会,在理事会运行过程中,如决策正确企业资产增值,如决策失误企业资产损失,企业财产的增减变化会引起入社农民集体财产增减变化,但不会引起集体成员个人财产发生变化。由于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并不从自身利益上去真正约束理事会,理事会缺失制约机制,不会真正关心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同样道理,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存在决策机构缺失所有者主体真正约束的问题。
2、上级社与下级社之间缺失产权联系。
现行各级供销社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下级社是上一级社的成员,上级社指导监督下级社工作,上级社与下级社之间是指导监督关系。各级供销社的财产归属不同的集体,上级社不能调动下级社的财产。由于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之间没有出资(投资)关系,也就不存在产权关系,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各级供销社是一种并列的法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没有经营业务上的关联,只能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合力,正所谓联合社不联合。
3、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缺失产权联系。
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是举办单位与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上的指导监督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投资关系,不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缺失产权联系,没有经济上的关联。
三、构建明晰的供销社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关系
(一)现行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整合
谋划供销社改革绕不开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整合,整合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只能面对历史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这一现状,选择合适的企业法人类型来运营现有的集体组织法人财产。任何经济必定含有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都要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容纳公权经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也能容纳私权经济。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运营选择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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